市节能办各成员单位,各行业协会,各有关企、事业单位:
为贯彻落实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》(厦府〔2007〕104号)文件精神,加大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力度,提高能源综合利用率,确保完成我市“十一五”期间节能12%的目标,进一步推进我市节能技术改造、节能产品的推广工作,为相关政府主管部门、行业管理机构、企事业单位提供可供参考的节能示范案例以及节能信息支持与交流,推动我市节能降耗工作的深入开展,厦门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、厦门市经济发展局、厦门市财政局将于近期组织评选“厦门市节能示范工程(第三批)”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申报主体
在我市范围内进行节能项目建设(包括新建项目、技改项目以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)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厦门市企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。
二、申报要求
(一)申报要求:申报的项目必须是于近2年完成或基本完成建设且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项目。
(二)每个企业只能申报1个节能示范项目,符合以下类别的项目将优先选用:热电联产、中央空调节能改造、电机系统变频节能改造、注塑机节能改造、余热余压利用、绿色照明、供热系统(含工业锅炉)节能改造、供配电系统节能、蓄冷蓄热、热泵技术、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、建筑节能和交通节能等。
三、申报材料
(一)节能项目示范工程建设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表(见附件);
(二)节能项目立项、环评批复表等相关文件复印件;
(三)节能项目具体情况说明(含项目投资总额、采用的节能技术、节能量计算方式与节能效果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);
(四)相关的技术资料与技改现场照片;
(五)企业相关资信证明材料。
四、审核程序
项目征集后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,以投资总额、节能技术先进性、节能效果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、示范推广效应等为主要评选指标,通过审核的节能项目入选为“厦门市节能示范工程”,从节能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资金补助,并由市节能办颁发厦门市节能示范工程证书和牌匾。
五、入选为“厦门市节能示范工程”的项目,项目申报企业应在项目现场设置看板,以图文形式介绍项目情况,并尽可能为相关单位参观调研、媒体采访宣传、公众教育展示提供便利条件,以达到提供借鉴、扩大节能示范工作宣传的效果。
请市节能办各成员单位、各区经贸局认真组织有关企业申报。有意申报的企事业单位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把相关资料一式4份(同时附电子光盘)报厦门市节能办(厦门市政府东楼801室)。
联系人:蔡坤辉,0592-5397523;传真:0592-5052409;
电子邮箱:caikunhui@gmail.com
林诗球:0592-5398179;传真:0592-5398247;
电子邮箱:linsq@xm.gov.cn
厦门市节能办 厦门市经发局 厦门市财政局
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



















